典型案例210号:采购人可设“黑名单”禁止供应商参与其政府采购吗?
董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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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采购人 黑名单 违法失信行为 案例回放 2020年8月7日,W大学委托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体育场地设施改造工程,预算金额为519万元。8月20日,成交公告发布后,A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不满,A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B公司涉嫌业绩造假,被采购人W大学列为“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禁止参加W大学政府采购活动,应该重新公告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经查,B公司参加过W大学某公寓地下室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因涉嫌造假,W大学国资办于2018年5月印发了《关于对B公司处理情况通报》,该《通报》显示,B公司被列入“该大学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被要求其在三年内(2018.5—2021.5)禁止参加该校政府采购活动。 概括起来说,就是B公司被W大学国资办列入其“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被禁止三年内参加该大学政府采购活动,但B公司在三年被禁止期内却成功中标该大学另一项政府采购项目。 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1.采购人设置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效力? 2.采购人将B公司纳入本单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后,B公司再次中标是否有效?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张雷锋律师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只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才可以实施上述处罚,而大学国资办不属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因此不具有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权。对于供应商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约或者不诚信行为,采购人应当报告财政部门,如财政部门对该供应商处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则该供应商不能参加包括该采购人在内的全部政府采购活动,否则,采购人不能限制该供应商参加自己举办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二:采购人将B公司纳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后再次确定其中标,视为对其原黑名单的修改。确定B公司中标后,合同缔约过程性的“承诺”即生效,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确立,因此B公司再次中标有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第三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