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9号:关键核心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的市场占有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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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占有率 规模条件 核心设备检测报告
案例回放
某供应商参与某专科学校教学设备、钢琴音乐教室及网络等级保护购置项目,认为招标文件设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于2021年8月30日提起投诉。具体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设备序号2-入侵检测系统为关键核心设备,要求供应商要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连续近5年不应低于前3名,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设备序号3-远程安全评估系统为关键核心设备,要求连续3年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同时须提供知名第三方机构如IDC出具的市场占有率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厂商公章。
问题引出
关键核心设备要求供应商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可以吗?
专家点评
“市场份额换句话来讲就是市场规模,将市场规模设为资格条件是肯定不行的。中小企业或者是新成立的企业市场占有率肯定达不到前三。”湖南某律所负责人如是对记者说。
通常市场份额越高,企业竞争力越强,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是企业较为重视的一个指标。市场份额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数量和质量。市场份额与企业规模的大小关系密切,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很难与大型企业在此项指标上分庭抗衡,企业规模要素往往决定了某品类产品市场份额占比的实际情况。
“核心产品应该体现核心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这种市场份额是购买力的一种体现,不能说卖得好的就一定是最好的产品”上述负责人如是说。认为所需产品为关键核心设备,就要求 “市场占有率连续近5年不应低于前3名”“连续3年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大型企业的市场份额往往会比中、小、微型企业高。因此该项目中招标文件的内容属于变相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将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审因素造成了歧视中小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
那么,IDC是一个什么机构?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IDC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是一个专业的统计信息化项目的机构,每年会统计这些IT设备的出货量。该代理机构负责人认为,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是不合适。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