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8号:采购警用防弹衣要求提供防弹、防刺两个标准的检测报告,合理吗?
王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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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测报告 评标委员会 差别对待
案例回放
采购代理机构就某安保机构复合式防弹衣项目实施公开招标。为保证产品质量,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的检测报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A提出质疑,认为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分别属于防弹衣和防刺服两种不同服装的标准,要求同时满足2种标准不合理。采购人再次调研确认,市场上具备可以同时满足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的产品,并答复质疑不成立。
开标后,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具体情况如下:
供应商A:所投产品型号规格为L200;提供2份不同产品符合不同标准的检测报告,即一份产品型号规格为L200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标准的检测报告、一份产品型号规格为M400型产品符合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的检测报告。
供应商B:所投产品型号规格为S200;提供2份相同产品符合不同标准的检测报告,即一份产品型号规格为S200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标准的检测报告、一份产品型号规格为S200型产品符合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的检测报告。
供应商C:所投产品型号规格为X500;提供1份同时符合2项标准的检测报告,即产品型号规格为V450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的检测报告。
供应商D:所投产品型号规格为G200;提供1份同时符合2项标准的检测报告,即产品型号规格为G200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的检测报告。
供应商E:所投产品型号规格为K05;提供1份同时符合2项标准的检测报告,即产品型号规格为K05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的检测报告。
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对上述5家供应商所投产品及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的检测报告”实质性要求产生了分歧。
采购人代表认为,供应商C、D、E提供的检测报告同时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为有效投标;供应商A、B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是同时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为无效投标。
评审专家认为,供应商B、D、E所投产品型号规格与检测报告型号一致,且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为有效投标;供应商A所投产品型号规格与其中一份检测报告的产品型号规格不一致,不符合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C所投产品型号规格与两份检测报告的产品型号规格不一致,不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为无效投标。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结论后,供应商B中标。中标公告发出后,供应商A、C先后提出质疑,认为供应商B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的检测报告”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原评审专家认真分析质疑事项,确认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A、C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最终,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1.采购警用防弹衣要求供应商提供防弹、防刺两个标准的检测报告,合理吗?
2.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未根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的行为?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七条也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包括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如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而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更是进一步明确了“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本案中,采购人前期通过咨询、论证和市场调研的方式开展需求调查,确定所采购的复合式防弹衣由防弹层和防刺层组成,具备防弹和防刺两种功能,执行《GA 141-2010 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市场供给竞争充分,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此,采购需求中所投产品符合《GA 141-2010 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是有据可依的。
案例中涉及的复合式防弹衣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经查,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属于经公安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根据《关于开展防弹防刺服第二批送检工作的通知》(公装财[2010]990号)有关要求,在所属省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备案且具有生产销售警用品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送检。因此,在未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时间、检测级别、送检单位等不合理条款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是合法合理的。
问题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从四个维度来判断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检测资质、检测报告中产品规格型号是否与投标产品规格型号一致、检测依据是否符合采购需求规定的相关标准、检测结论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规定的参数指标。
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的检测报告。该要求旨在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上述两项强制性标准,相关质量能够保障相关人员的使用安全。评标委员会正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并作出结论:供应商B、D、E提供的检测报告加盖“CMA”标识,其中的型号规格与所投产品型号规格一致,且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供应商A、C提供的检测报告虽然也加盖“CMA”标识,但其产品型号规格与所投产品型号规格不一致,无法证明所投产品符合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虽然供应商A、C在采购过程中误以为只有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同时依据GA 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 68-2019《警用防刺服》进行检测的才能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检测报告的要求,甚至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作出的最终结论合法有效。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九条第二款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