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519号)文件要求,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对集中采购机构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了年度考核工作,现将考核相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考核内容

政府采购全过程资料,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内容,以及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采取自查、考核组书面审查、现场核实等方式,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撰写现场考核工作报告,确保考核工作不走过场,真正达到预期的考核目的。

三、存在的问题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采购授权书,采购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书未填写日期的;二是部分合同日期不符合自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日签订合同的规定;三是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需求表填写缺项。

四、整改建议

(一)优化完善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各项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落实的前提和基础。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

(二)监管部门继续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监管效果。建立财政与审计、监察部门定期沟通机制,促进政策执行机制的完善和采购行为规范。建立定期不定期抽查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从重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

(三)建立依法监督问责机制

强化采购人主体意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一是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根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担当的不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要依法做好监督问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实联合惩戒,将失信行为公开,逐步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

(四)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

一是加大对采购人的宣传和培训,严格制止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倾向,创造公平的采购环境。二是加大采购代理机构的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的意识,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三是要加强对广大供应商的宣传,在培养供应商守法意识的同时,强化供应商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1930日   

 


字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