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的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519号)及《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年度监督考核方案〉的通知》(呼财购〔2021〕40号)安排,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小组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自查的基础上,对市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度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完成政府采购项目352次,采购预算215751.73万元,实际采购金额195122.66万元,节约资金20629.07万元,节约率为9.6%。
2020年,市政府采购中心能够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较为齐全,制订了《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工作流程》、《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内部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和档案管理科工作程序》等制度,为采购项目规范运行提供有利保障。
该中心采购范围能够执行《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呼采购〔2020〕4号),对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任务,能够按照备案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运行基本规范。
在业务基础工作方面,市政府采购中心基本能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采购任务,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及中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率100%,能按要求进行备案。能够及时报送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能够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评审专家能够按规定时间从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档案管理方面,市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较为规范,有专人负责,能够按项目装订成册,所附基础资料基本齐全,能够较为全面的反映采购过程。
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已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与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部分已执行的制度未形成正式文件,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高效开展。
二是岗位设置应进一步合理化。
市采购中心受实际情况制约,内部岗位设置尚未达到科学合理,未全部按内控制度要求设置岗位,未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不利于采购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三是服务水平和采购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部分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发出,未能及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四是采购实施程序需进一步规范。部分项目招标文件未载明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即给予监狱企业6%-10%价格扣除。
三、整改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并切实予以贯彻执行。
要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职责、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流程、首问负责制等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对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以正式文件发布,增强文件的执行效力,同时,将应公开的制度予以公布,以制度促进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升采购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高效开展。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岗位设置。
建立分工科学,相互制约,有利于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将采购项目划分为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或人员执行,避免一个采购项目由一人负责的弊端。
(三)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完成采购任务。
对下达的采购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采购工作按时、高效完成,对无法按时完成的采购项目,要及时与采购人联系,查找原因,实行闭环管理,依法依规尽快完成采购任务。同时,应强化职业道德,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将以上内容作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指标。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实施程序。
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对中小企业、环保节能及监狱企业的优惠政策,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素质。
采取集中培训和定期组织学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已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范程序依法依规组织采购工作,以良好的业务能力做好各项采购工作。
(六)加强廉政建设。
要加强廉政教育,制订相关制度办法,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促使工作人员增强廉政意识,加强廉洁自律,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好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