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49号: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一律受罚吗?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4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授权

原创 董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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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应商  拒签合同  处罚


案例回放

某县事业单位采购网络安全设备,发布中标公告后,成交供应商A公司拒签合同,采购人经研究后,确定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该事业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汇报了A公司拒签合同的相关情况。经调查,当地财政部门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处以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将该行政处罚决定推送至“信用中国”公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2.供应商拒签合同将受到哪些处罚?


专家点评

问题一:记者采访到该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多种原因,有些供应商宁愿选择接受几千元的处罚也要坚持违约。该负责人说,在这个案例中,因为A公司拒签合同采购人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因此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禁止该供应商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记者翻看某省近6个月的行政处罚书,针对供应商的处罚约17起,其中12起是因为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占比70%。


为什么会频频出现供应商拒签合同的现象?《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采访了沈德能律师。沈德能分析,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原因非常复杂,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是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是串通投标失败,低价陪标的反而中标;


第三是中标人和排名第二名相差比较大,放弃中标,尤其信息软件类产品;


第四是故意放弃,想下一次重新招标后高价中标,但财政部门在处罚中会禁止其参加下一次投标;


第五是厂家等已经控标,有其他供应商低价“冲标”,围标者联系相关厂家禁止给低价“冲标”的供应商供货,“冲标”供应商没办法被迫放弃;


第六是采购文件本身有问题,比如不合理条件,导致中标人被迫放弃;


第七是因为投标失误,比如价格计算错误,这种情况比较少;


第八是中标以后发现投标文件有问题或因虚假材料被投诉举报,为了避免更大的责任供应商主动放弃签合同。


问题二:沈德能表示,“放弃是供应商的权力,处罚要视项目情况而定,八种情况要区别对待。供应商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拒签合同,则免于处罚;如果供应商是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则要受到处罚。而且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过大的,处罚可能会重一些。”


什么是不可抗力,什么是无正当理由呢?业界专家表示,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二是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遭受不可抗力理由,供应商负有举证责任。而相对应的,无正当理由,比如成本上涨、产品停产无货、上游厂家变卦等则不属于正当理由。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会受到哪些处罚呢?该专家表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沈德能特别强调,采购人遇到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情况,必须向财政部门反映,便于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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