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48号:为下属单位采购法律咨询服务,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吗?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授权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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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框架协议采购  小额零星  固定单价合同


案例回放

某省卫健委为各下属医院采购法律咨询服务,年度预算总额大约200万元,各医院单次合同金额在5万元-10万元之间,法律咨询服务不属于该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该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该省卫健委归集下属各医院采购需求后,拟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但在该省卫健委拟定采购方案向该省财政厅备案时,该省财政厅却提醒:该项目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条件,不建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该省卫健委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百思不得其解。


问题引出

为下属医院采购法律咨询服务,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吗?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曹石林告诉记者,能否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需要看是否满足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对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法律咨询服务做出了规定: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必须同时满足集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部门或系统自采自用、鉴证咨询服务和小额零星采购五个条件,其中的小额零星采购指单次合同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本案例中,该省卫健委为该省各医院的主管预算单位,是框架协议采购的适格主体,有资格为各下属单位归集需求,法律咨询服务属于110号令规定的鉴证咨询服务,且为行政管理所需,属于自采自用。年度预算总额200万元在限额标准以上,各下属单位单次合同金额(5万元-10万元之间)也未达到当地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这让本案例所属情形看似满足了框架协议采购的五个条件。


但是,曹石林认为,本案例中的情形并不必然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因为110号令还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如果采购需求中“法律服务”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既有诉讼服务又有行政管理的法律咨询,那最后和各个采购人之间只能签订全年包“活儿”的固定总价合同,即每个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全年多大金额的“法律服务”采购合同,这是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的。但是,如果每个采购人需要的“法律服务”可以折算成律师数量、人工费用,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归集需求,以一名律师的单日费用为采购标的,最后各个采购人可以和供应商(通常为律师事务所)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履行时依据律师事务所实际派了多少名律师,到采购人处工作多少天,结合中标、成交的每名律师的固定单价费用据实结算,这样应当适用单一项目采购,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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