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结果情况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2021 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519 号)的相关要求,对2020年度承担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44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了监督评价工作,同时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44家社会代理机构,能够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较好的完成了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代理工作。44家社会代理机构,得分90分以上的有4家(含综合型企业1家),占比9%;80分≤得分<90分有17家(含综合型企业3家),占比38.7%; 60分≤得分<80分的有23家,占比52.3%。

经监督评价,社会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采购工作组织、程序履行、政策执行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监督评价和监督检查,发现社会代理机构问题主要归为9类,包括:1.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企业的风险防控不到位,企业资产负债率未能控制在60%以下;2.业绩参差不齐,不重视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学习;3.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制度陈旧、依据错误,将《招标投标法》的条款应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流程,存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混用的情况;4.存在自设专家库的情况,对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取抓阄等方式自行抽取专家;5.逾期退还保证金;6.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采购文件条款与现场评分标准不一致;7.归档资料不完整;8.未能协助采购人签订合同,也未能协助采购人编制验收方案和履约验收;9.竞争性磋商评标现场未见磋商过程。

个别代理机构还存在磋商文件中未明确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情形;评审报告内容不完整;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音像资料存在无法播放或不清晰;在评审现场出现个别人员使用手机、随意出入等违规情形;未设置专门存放档案场所,对档案保存不够重视;评标场地及监控设备不符合要求,未按照评标要求设置专门评标室,评标室有隔间,监控设备有死角,安装非固定监控设备,评标场所设备存在评标信息泄密风险等问题。

采购人存在的问题归为7类,包括:1.逾期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超过规定期限30天;3.存在虚假招标情形;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不规范;5.未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不合规;6.履约验收不规范、无履约验收;7.采购人代表无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问题归为4类,包括:1.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2.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采购合同条款内容不全,无验收条款;4.未按招标文件载明方式对小微企业给予产品价格扣除等。

在监督评价过程中,我厅共收到了13家代理机构共计22个范本文件。经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评审,给予3家代理机构加5分。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有个别项目存在未明确评审小组组长,未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公告,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不规范,以及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等问题。

二、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予以高度重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下发整改通知,研究制定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办法。一是要求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升采购文件编制能力和水平。二是要求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工作流程,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三是加强对代理机构扶植、培育和监管。通过此次评价发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从业能力和水平良莠不齐。我厅作为监管部门针对综合性和成长型企业分类进行培育和监管。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代理机构工作群等途径,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辅导。四是指导代理机构规范建设和运行。尤其针对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化建设和管理的问题,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建设,及时出台相关指引和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字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