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项目共采购25种产品,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写了23种,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问:货物项目共采购25种产品,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写了23种,如何认定?

答:当一个货物项目包含多个采购标的的,供应商需要明确每个采购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如果《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对所有标的进行有效响应,那么该声明函无效,供应商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问:政府采购家具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可以是零售业吗?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零售业、批发、制造业里均有“家具”,但从采购标的来看,家具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中属于货物(A05010000),货物的制造商是中小企业,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应属于工业行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问:某公开招标项目合格供应商为3家,当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后,应当废标吗?

答:已经确定合格供应商为3家,不属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多家供应商报价相同,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吗?

答:不能因为报价相同就直接认定为恶意串通。认定串通,如果是采用招标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来认定,如果采用非招标方式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来认定。

法律依据: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问:公开招标评审过程中,采购单位的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监督吗?

答:采购人代表可以进入,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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