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采购,如何用好价格递减和约束机制?
张建芳
解决以往小额零星采购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组织形式价格虚高的问题,是框架协议采购的重要命题。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这在框架协议采购中形成了“最高限制单价-入围单价(协议价格)-实际成交价格”的逐级递减和约束机制,以确保框架协议采购全过程符合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防止定价机制不透明和报价缺乏约束力。
如何用好框架协议采购逐级递减的价格约束机制呢?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告诉记者,以前的协议供货第一阶段通过简单的资格入围方式遴选供应商,既没有明确的合同定价机制和价格竞争,又缺乏竞争和价格约束。第二阶段在成交供应商选择方面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采购人与入围供应商重新协商价格的过程缺乏程序保障和透明机制。这造成第二阶段供应商成交阶段随意性较大,导致采购程序徒有其表,价格虚高顽疾屡禁不止。而110号令规定的价格逐级递减和约束机制,要求从确定入围供应商到确定成交供应商、达成合同,都需要针对具体采购标的、具体产品确定价格和进行价格竞争,做到定价机制明确。
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对于成交价格具有核心约束力。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提醒,一定要做好需求调查,科学合理确定最高限制单价。确定好最高限制单价是否就结束了呢?采购人直接按照第一阶段供应商响应报价签订合同,可以吗?
福建立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炜林提醒,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在第二阶段授予合同时要落实好主体责任。首先采购人必须确保合同授予价格不高于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其次,“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并不是第二阶段成交价格。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行情、量价关系与入围供应商进行价格协商,实现财政资金的效益最大化。
根据110号令,在采购标的、最高限制单价明确的基础上,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要明确预估采购数量,以期达到一定程度的“带量采购”竞争效果,当采购达到一定的数量,价格可以按照征集文件当中约定的折扣进行降低。量价关系折扣,比如说采购数量达到1000件给予9.5折,达到2000件给予9折,征集文件直接把折扣率定好后,不需要供应商再对折扣进行报价,直接响应就行。
在明确价格约束机制和数量要求的同时,110号令第三十六条明确框架协议采购一般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业内资深人士姚鲁认为,这样便于征集人、采购人锁定采购成本,避免因价格虚高、定价机制失效导致的资金浪费。姚鲁提醒,逐级递减的价格约束机制中的最高限制单价、入围单价(协议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不仅要经法定程序实现,而且征集单位必须在征集公告、入围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中载明,这使得这一约束机制得到了有效监督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