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采购,供应商低价入围拒绝履约,怎么办?
张建芳
用好框架协议采购的多种抑制价格虚高的机制,科学确定最高限制单价,可以确保框架协议采购的价格相对合理。如果供应商以低价格入围后拒绝履约怎么办?如何防范供应商拒绝履约的风险?
成都布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冰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有不少供应商担心价格报高了被淘汰,所以在征集阶段报的价格较低,第二阶段签合同时却告诉采购人没货,无法履约。”
值得注意的是,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入围结果是经法定程序和制度保障的缔约行为,供应商应当履约。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依据上位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俊卿提醒:“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达成的入围结果和框架协议,虽然不是最终的政府采购合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预合同,依然具有约束。”
除了上述行政处罚外,110号令第十九条特别设置了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明确征集人可以清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供应商,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如何防止供应商低价入围后拒绝签合同、拒绝履约呢?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采购科方应群认为,供应商低价入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对供应商低价入围后拒绝签订合同履约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惩处。
实践中,为了规避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入围供应商并不会直接表示其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列举的视为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具体包括:在合同签订时向采购人提出不当的附加条件,例如借故要求修改合同标的内容、提高价格等中标或成交的实质性内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推脱,未在入围结果通知书等要求的签约时间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等。出现上述任一情形,都可以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需注意,一般原材料涨价、核心部件缺货导致不能履约,应视为市场风险,不属于“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