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现场录音录像不完整,项目必须废标吗?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原创柏玲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那么,如果评审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进行录音录像,项目需要废标吗?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案例:某地消防救援总队采购一批消防器材装备,由于A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先质疑再投诉。投诉事项为,A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条款进行逐一响应,可达到每项评分最高档次得分,不存在提供资料不全和不予计分的情况。A公司认为评审专家有明显偏向性,请求查看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该地财政局受理投诉时认为,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是全程保密的,供应商无权查看。然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财政局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未对开标、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A公司得知后,认为采购过程不合法,应当重新招标。A公司的诉求合理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是为了评标过程的可查可追溯,评审现场的监控影像资料一般能够最全面、完整、真实、生动地反映评标情况,影像证据对协助事后监督和处理质疑投诉具有司法效力。实行这种做法,避免了处理投诉时查无实证、不好处理的情况。”山东省德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科长王海龙介绍了音像资料之于投诉处理的重要作用。那么,政府采购项目中,录音录像资料应保存多长时间?山东省乐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刘晓介绍,音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所以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回到开篇的问题,王海龙认为,无录音录像资料并不能作为废标条件。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如第二千四百一十一号、第二千二百九十三号、第二千二百九十四号、第二千二百九十五号等,也多次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给予处罚,但仅要求其限期改正或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项目并未作废标处理。

综上所述,未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可以视情况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但项目不是必须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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