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供应商一年内投诉60多次 能将其拒之门外吗?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近日举办呼伦贝尔市2024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本次培训在答疑环节,针对学员关注的五个难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终止投诉和不予受理的情形需要发公告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哪些做法?
答:终止投诉是指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即投诉人放弃投诉权。不予受理是指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人投诉书后,认为当事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投诉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在作出终止投诉、不予受理处理时,均应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或投诉人及理由。终止投诉、不予受理不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规定的投诉处理结果,无需发布公告。
财政部发布的近二千五百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无一例涉及终止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问题二: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文件联系人、文件名和制作投标文件MAC码相同,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问题所述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可以视为串通投标。
出现不同供应商在下载电子采购文件或提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时,IP地址、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情形,有的要求作为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给予重点关注、核实,并移交公安部门协作核查。有的按其地方政府规定直接认定串通投标。
问题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明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三种行为均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其处罚也是非常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年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供应商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只投诉采购文件或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部分违规或不准确的内容,进行敲诈勒索。如某供应商2024年在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诉已有60多次,财政部门如何将这种供应商拒之门外?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对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应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有的供应商利用采购文件、评审结果等存在违法行为,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为敲诈勒索而进行质疑、投诉,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应当引起财政部门关注。一方面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杜绝违法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受到敲诈勒索威胁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财政部门也应利用大数据,加强协同监督,遏制恶意投诉行为。
问题四:因优化营商环境,使用承诺制越来越多,供应商可以承诺自己有良好的社保缴费记录后,评审专家不再查看其社保缴费证明,若后续投诉中涉及是否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应提供哪些材料自证?
答:《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近年来多地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承诺制,无需再提供证明材料,但供应商不应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一是供应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履行义务;二是供应商有良好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没有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问题五:某军队单位向财政部门移交了41家供应商在军队采购中存在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处罚情况,这些处罚适用政府采购领域吗?
答:军事机关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称行政机关。目前,供应商在军队采购中受到军事机关作出的处罚,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在法律或者国家、军事机关未建立政府采购与军事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共享协同机制前,供应商在军队采购中受到军事机关作出的处罚,不能作为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