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后续处置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7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原创杨华

本文作者杨华,工作单位系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章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4年第12期。


编者按

本文分析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三种情形,并针对这三种情形提出了处置方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却未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现象客观存在。发生这类特殊情况后,采购项目该何去何从,应该重新采购,还是重新推选?要解答此问题,首先要了解未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原因。总结起来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二是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三是有违法行为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一、第一种情形

针对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可见,因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顺延至第二名或者重新采购。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顺延的可行性,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数量应大于一家,且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报告中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候选人。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优先适用重新采购,因情况紧急确需顺延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方可实施。

二、第二种情形

针对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按照不同的采购阶段分门别类作了规定。一类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无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解决的则重新采购。另一类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投诉,对第一顺位的处置方式是顺延,具体实施路径为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满足另行确定条件的才能重新采购。

三、第三种情形

针对有违法行为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根据是否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来确定后续实施方案。如果有合格候选人,则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合格候选人,则重新采购。此情形中的违法行为并非专指供应商原因引起的违法行为,而是泛指采购人、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

较之第二种、第三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下深圳市以外地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具有完全自主权,只需要考虑项目需要,可自由选择顺延至第二名或者重新采购。在第二种、第三种情形下采购人虽然拥有两种选择,但是不同选项的优先等级有明显的高低之分,采购人必须优先选择顺延至第二名,只有不符合另行选择的条件时才能够重新采购。产生这种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第一种情形中的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实际上是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合格主体,具有实施项目的能力。放弃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只是减损了合同相对人的权益。因此,赋予采购人自主选择权既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又兼顾了采购效率。另外,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惩罚性规定,即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虽然都是必须先考虑顺延后,考虑重新采购,即可以顺延的绝不能重新采购,但二者顺延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在第三种情形下,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即选择顺延,最大程度减少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二种情形属于评审结果的纠错,中标或者成交资格发生了变化,其顺延的选择增加了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这一前提条件,这种规定恰好符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方可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综上,确定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却未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置方式概括如下。

一是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选择顺延或者重新采购。但是,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应当优先适用重新采购。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

二是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顺延,否则重新采购。

三是有违法行为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有合格供应商的顺延,否则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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