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供应商提供制造商的业绩,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供应商提供制造商的业绩,有效吗?

答:是否有效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为了考察产品的市场成熟度,可以要求提供制造商的业绩。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问:某医院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医疗器械,要求某项产品参数需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由一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没有CMA标志或自我声明,检验报告是否有效?

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询价小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询价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评审,供应商提交的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包含管理费等费用吗?

答:招标文件应明确供应商需满足的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报价要求,其中会明确需供应商负责的事项,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供应商关注的事项未提及,供应商可以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不建议自行猜测。确认无误后,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做出明确响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问:投标人质疑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根据现有材料进行查看并进行答复,无权直接发函要求其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配合答复。如果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可以依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负责向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问:政府采购食材项目,食材包括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是否应该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

答: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涉及食品经营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作为资格条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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