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选不少于三家,怎么选?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4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原创   祝永刚

本文作者祝永刚,工作单位系湖北省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章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5年第3期。


编者按

本文分析了如何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中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作者提出,在合格的供应商中无论是全部选还是部分选,采购人都应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内控管理。

一、案例回放

某政府机构办公楼装饰装修项目,预算资金为190万元,分两个阶段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一阶段是采购需求公示和征集供应商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确定入围下一阶段供应商名单。第二阶段是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或谈判邀请函),组织谈判、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每一个阶段至少挂网公开3个工作日。该项目在第一阶段时,有65家企业投标,并递交了资格响应资料。查看评审资格资料后发现,65家企业全部合格,谈判小组依据征集意见文件,“参与征集意见的供应商为本项目备选供应商,最终由谈判小组从合格的备选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规定,确定65家企业全部入围。谈判邀请函发出后,舆论哗然。谈判小组就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与65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精力。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不少于三家”的规定,谈判小组可以理解为全部选择,体现了公平公正,但在大力提倡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成本、提质增效的背景下,法律赋予谈判小组的“不少于三家”的权力是否执行到位有待讨论,竞争性谈判选“不少于三家”,怎么选?

二、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明确了3种供应商的产生途径:发布公告、随机抽取和书面推荐。在本案例中,谈判供应商的产生方式是发布公告邀请,然后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认为65家企业资格评审合格,全部选择入围下一阶段谈判,既体现公平公正,又实现了政府采购充分竞争。谈判小组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合法但不合理。对于竞标供应商数量过多的谈判项目,如何选择既合法又能体现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灵活、高效”的特点,是我们时刻要反思的问题。同时,案例中的操作也暴露了我们在确认名单环节上的困惑,法律法规只广义规定“不少于三家”,而没有详实的选择标准和参考依据。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不敢选,怕担责,怕被质疑为什么选择这几家。那么,在竞争性谈判方式下,谈判小组如何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在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中,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无需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作出解释,这是法律赋予谈判小组的权利。选“不少于三家”是全部选还是部分选?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货物服务类谈判项目,竞标供应商数量不是很多,且报名参加的供应商具有竞争性,在资格审查合格后,一般全部邀请入围下一阶段谈判。对于工程类谈判项目,竞标供应商数量过多,谈判小组若选择部分入围,是谈判小组成员各自推荐还是随机抽取?就现行法律法规而言,这些问题,尚无具体采购流程参考。

(一)各自推荐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各自推荐,谈判小组了解推荐理由,论证其合理性,无异议后确认通过。采购人代表推荐供应商比例参照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要求执行。在实践中,要严防形式上是谈判小组共同推荐,而实际上是采购人代表全部推荐的局面发生。

(二)随机抽取

在资格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以机会均等的方式被选定。通过这种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其是否能够应邀参加谈判,顺利完成谈判程序并签订合同如期履约等问题。

(三)论证方案文件

在发布公告征集时,拟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含报价的方案文件,对采购需求中允许变动的部分提出初步修改方案。谈判小组论证方案文件的合理性,确定是否入围第二阶段谈判。若投标供应商方案文件中均未提意见,则考虑其他方法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

竞争性谈判选“不少于三家”,无论是全部选还是部分选,采购人都应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内控管理。《政府采购法》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程序的设计上赋予谈判小组的权力过大过多,谈判小组如果对采购项目全程参与,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很难到位,极易造成权力寻租、滋生腐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期待更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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