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什么样的项目需要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原创 张静
问:什么样的项目需要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的规定,有三种具体的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第一种,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第二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第三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均强调属于小额零星采购,而第三种情形强调的是政府购买服务。
问:某项目符合214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只有机关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包括六类,即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这些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如工会、团委、文联、红十字会等,既不能作为购买主体,也不能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