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障性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5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购函〔2025〕405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障性资金管理,有效预防利用保障性资金形成无预算、超预算采购,避免形成新的隐性债务和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保障资金使用范围

各预算单位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已经明确实施的或跨年实施的,财政部门已有资金来源的,并已编制列入部门预算“二上”确定的采购项目,以及应对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在预算未正式下达前或需使用跨年度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保障性资金方式,按照采购需求提前开展采购活动。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保障性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参照上述情形严格控制政府采购保性资金的审核。

二、统筹做好后续采购预算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符合保障性资金使用范围,并已通过审核的保障性资金,应统筹做好后续预算安排工作。对于预算单位使用保障性资金采购但未产生评审结果的,在预算安排时原则上应按照审核通过的保障性资金额度予以安排;对于已产生评审结果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在预算安排时应按照中标(成交)供应商报价或签订的合同金额安排,不得超过保障性资金额度或合同金额安排预算资金。

三、严格限制开展续期采购项目

各预算单位对于已使用保障性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得超过保障性资金金额;对于既使用原有采购预算又匹配使用保障性资金的项目,其采购预算不得超过两项资金之和。对于需要统一采购跨年度实施,使用跨年度保障性资金的项目,要做好下年度预算编制和结转等工作。对于使用保障性资金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除物业管理服务外,原则上不得开展“一签三年”的续期采购。

四、严格规范不得改变资金性质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在使用保障性资金实施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请保障性资金后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关联与采购项目资金无关的其他项目资金办理政府采购,改变其他项目资金的支出科目、采购品目等内容,不得将已关联采购项目资金再进行二次办理购和重复采购,更不得再以开展该项目采购为理由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预算资金。

五、严格履约不得拖欠企业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支付中小企业账款规定,在已使用保障性资金采购项目实际资金到位后,采购人应及时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保障性资金的虚拟指标替换为实际预算指标,并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完善内部流程,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使用保障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因客观原因暂无法确定实际资金到位时间的,采购人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合理约定支付时间,由此产生的支付风险由采购人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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