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531号:87号令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是否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柏玲

关键词

规律性报价;恶意串通


案例回放

某财政局近日处理了一起“3家供应商报价依次增加800元”的投诉案件。从投诉处理结果上看,“粮情监测设备项目一标段”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共有3家供应商响应,最终,某通用软件有限公司成交。

该项目递交响应文件的3家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依次增加800元。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未呈规律性差异。投诉人认为,第一次报价的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供应商串通的情形。

随后,该财政局分别对这3家供应商进行了询问,他们均称响应文件是其自己编制的,没有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并且均表示在询问之前不清楚第一次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况。

最终,该财政局认定这3家供应商最终报价未呈规律性差异,因无明确证据进一步认定围标串标,驳回投诉,认定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串通行为。


问题引出

87号令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是否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


专家点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是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的6种情形之一。不同投标人的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特殊表现,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等。

那87号令规定的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是否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

87号令规定的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对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认为不能直接依据8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非招标采购项目不可以直接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但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参考87号令“关于串通投标认定”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详列了属于串通情形的条款,就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对供应商之间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进行判定。

就本案例而言,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串通响应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来认定。3家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依次增加800元,这种报价方式虽然呈现出一种规律性,且增幅相同,可能暗示了供应商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默契或者约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如果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恶意串通。然而,本案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并且,案例中规律性报价发生在竞争性磋商的第一轮报价中,并非是最终的有效报价,只有最后报价才能作为评审报价。因此,仅凭第一轮报价并不能断定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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