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为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我局对市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开展了2024年度考评工作。同时,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考核报告需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现将考评结果公告如下:

一、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考核对象为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该机构承担着我市市直属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考核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资金节约率情况,质疑处理情况以及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完整、及时等方面。

考核采取自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财政局成立考核小组,于5月上旬进行现场考核,通过对照考核指标体系,核实自查报告、查看制度建设、抽查项目资料、调取采购活动现场视频资料等方式对被考核机构进行了综合评价。

二、考评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度,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共计13个,其中:取消采购2个,废标1个,实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10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项目7个、询价采购方式项目2个、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项目1个。采购预算金额5241.67万元,实际采购金额4855.27万元,节约资金386.4万元,节约率7.37%。

(二)存在问题

一是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足,培训频率低、覆盖面窄,且培训形式单一,部分业务人员对政策法规掌握不透彻,在应对供应商质疑处理中表现出经验不足;二是档案整理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部分采购资料未能及时收集归档,档案管理不完善,质疑答复、投诉处理资料不完整;三个别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不够科学合理,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未细化、量化;四是发挥政策功能有待加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五是评审活动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存在无影像资料、影像视频无声音等现象;六是未按规定发布合同公告,部分项目存在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未发布采购合同公告或末按规定期限发布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告的现象;七是合同管理不够规范,存在未督促、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八是未根据项目特点,按照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将预算金额远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转为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九是未履行质疑投诉处理职责。

(三)考评结果

依据《巴彦淖尔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监督评价。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次。优秀等次≥90分,90分>良好≥80分,80分>中等≥60分,差<60分。

2024年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得分71分,考评等级为中等。

三、优化建议

(一)强化制度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分工科学,相互制约,有利于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提升采购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工作公开、透明、高效开展。

(二)分级分类整改档案

历史档案按年度分批补缺,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设置档案目录,生成电子备份,建立Excel档案索引表,设置关键字段搜索功能。

(三)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30%以上份额,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60%。二是强化采购文件约束。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内财购〔2022〕1052号),列明禁止设置注册资本、业绩规模等歧视性条款,清理隐性壁垒(如特定行业认证、地域限制等)。

(四)建立合同签订及公告发布提醒机制

建立开标全流程台账,督促、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监测合同公告公示情况,标注关键节点,提示采购人及时发布合同公告。

(五)完善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在采购代理协议中明确划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权限,确保代理机构仅在授权范围内处理质疑,超出范围的应及时转交采购人并书面告知供应商。由专人跟踪质疑函的接收、转办及答复全过程,避免推诿或遗漏。二是规范答复流程,严格执行94号令第十三条,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确保答复内容完整(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投诉权利告知)。对转交采购人的质疑,需留存书面转交记录(如邮件、传真回执等),并向供应商发送转办通知。三是强化证据留存,采用“双确认”制度:书面答复需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送达,并要求供应商签收或回复确认。四是优化与财政部门的协作,代理机构在投诉处理阶段必须按财政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否则视为放弃申辩权利。建立质疑、投诉案件台账,记录每起质疑、投诉项目的进展、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

(六)强化业务培训

采取线上、线下、集中、定期等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增加高层次、多元化的培训,及时、准确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提升采购文件编制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5年5月30日

 


字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