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人委托代理行为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规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委托代理机构的相关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综合场地、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结果、专业领域等因素,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采购人应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代理机构代理其采购业务。建立健全本单位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制度,明确选择程序、委托规则等事项。采购人不得以选择代理机构为由,违规设置各类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破坏代理机构市场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
二、认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中《委托代理协议模板》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付费主体、付费标准,应当由采购人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确定技术参数、商务参数、最高限价、备案采购计划、合同、确认采购文件、对发布的各类公告内容进行审核等责任,不得以委托代理机构为由“一托了之”,转嫁主体责任。
三、规范代理机构费用收取。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必须明确费用收取,应结合项目实际合理商定符合市场价格的委托代理费用,对同一项目拆分采购包的,原则上只收取一次费用,并保证采购项目实施质量。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代理费用可以由采购人承担,也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代理费用应由采购人承担。代理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的,在协商代理费用过程中应遵循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原则;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的,在协商代理费用过程中应体现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企业让利原则。
四、明确代理双方权利义务。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模板》,除模板规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外,还应进一步细化“甲方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协助乙方完成组织采购活动的其他工作”、“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重点明确采购人对发布公告内容的审核,对代理机构收取相关费用的约束,后期质疑答复和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等事项。采购人不得以委托代理机构为由,转嫁质疑答复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义务,质疑答复由采购人负责,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在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对有争议的采购文件表述应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五、加强代理双方账号管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内财购规〔2022〕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内财购函〔2024〕738号)等要求,加强自身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的管理,特别是采购人不得将云平台账号、密码交给委托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得违规使用采购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不得违规代替采购人进行编报采购计划、抽取专家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的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人账号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注册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暂停账号使用并通知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