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采购文件可以将3C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分项吗?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问: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可否规定“服务人员工资不少于9万元/人/年”?

答: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团队人员薪酬待遇标准属于供应商自主经营权范畴,应由供应商自行考虑,采购人不应在采购需求中对此作出限制。但是采购人可以提出人员薪酬必须符合国家各项规定,包括最低保障工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各种强制保险和公积金的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问:电动玩具公开招标项目中,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将3C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分项,该怎么做?

答:电动玩具属于3C认证目录产品。3C认证目录产品需要取得3C认证证书才能上市销售,未经3C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私自在国内出厂销售,属于违法行为。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3C认证证书的,符合性审查应不予通过。提问所述情形,属于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货物采购项目中,发布招标公告后可否召集潜在供应商开沟通会,避免不足三家供应商投标?

答:不可以。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问:开标前两天发现招标文件中商务分和技术分位置颠倒,可以修改吗?

答:开标前两天发现招标文件中商务分和技术分位置颠倒,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首先需要发布更正公告,明确说明招标文件中的错误以及更正内容。公告中应详细说明商务分和技术分的具体调整情况,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能够清楚了解变更内容。除了发布公告外,还需要依法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判断此次更正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如果确实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则需要顺延开标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应顺延15日,以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问:A企业经B企业授权,以B企业名义投标,中标后由A企业履行合同。合规吗?

答:不合规。法定的分包情形有两种:第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第二,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属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情形,采购人应将中标供应商的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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