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的通知
内财购〔2025〕787号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部分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现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的通知》(财库〔2025〕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落实要求。严格执行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医疗器械采购标准,按照《通知》附件目录,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应当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上述措施不适用于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
二、施行时间规定。本通知自《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的通知》(财库〔2025〕19号)规定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涉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已经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可以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措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盟市要切实加强认识,贯彻好国家政策导向精神,严格落实财政部《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审核责任,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履行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及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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