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是否可以采用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问:货物招标项目,三个评审专家客观分打分错误且错误处一致,采购人该怎么做?
答:提问所述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情形。
采购人应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原评审委员会对该错误进行纠正。申请批准后,协调时间、地点,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该错误进行修正,重新编制《评审汇总表》和评审报告。影响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供应商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吗?
答: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原则上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于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况,非企业单位可以参与,但这并不改变其自身无法划型为中小企业的事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是否可以采用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答:不可以。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不得采用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第五款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问:预留份额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是否废标?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前来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重新采购时,改为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所有企业都可以参与该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可以只有一家吗?
答:特殊情况下可以。如果行业内只有两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且均提交了响应文件,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就会出现只剩一家供应商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会有多个供应商入围,采购人再从入围供应商中做出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第二十七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