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政府采购中心独立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通辽市政府采购中心独立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和通知》(通政发〈2015〉124号)“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在我局的大力推动下,2017年10月18日开始,通辽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负责受理并处理采购人、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负责集中采购档案资料的管理;办理其他采购事务,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采购人、供应商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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