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07号:符合性检查阶段,评标委员会可以寻求外部证据吗?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锅炉房系统供货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获得制造厂家的项目授权书;具有锅炉安装资格(可以联合投标,但要求提供联合投标协议和安装资格证书);制造厂家必须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将锅炉的额定蒸发量、设备交货期、设备质量保证期等作为符合性检查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视为无效。
在参与投标的七家公司中,A公司的报价最低,性价比最高。开标后,在场的投标供应商代表都认为,A公司的中标概率最大。
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提供锅炉安装资格复印件,B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提供制造厂家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由于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经过慎重讨论,评标委员会依据这一规定判定A公司、B公司投标无效。
最终,中标候选人为D公司。中标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了A公司的质疑书:“本公司报价最低,产品质量也优于D公司,只是由于粗心,没有将锅炉安装资格复印件放入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为什么不给我们澄清的机会?”
受理质疑后,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积极与A公司投标代表沟通,并详细说明了招标文件的规定。知道事情的原委后,A公司撤回了质疑书。
问题引出
1. 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寻求外部证据?
2. 评标委员会针对哪些问题可以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
专家点评
从本案例介绍的情况看,A公司具备锅炉安装资格,但由于疏忽,没有将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因此被判投标无效,看似有些冤枉。但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既定程序和规则,招标文件很明确地将锅炉安装资格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A公司在这一点上粗心大意,那就只能以失去本次中标机会为代价,吃一堑长一智,下次投标时不再犯类似错误。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本次采购活动发生地出台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评审委员会应该核实汇标材料的数据与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并签字确认,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作为评审依据。因此,评委直接认定A公司投标无效并无不妥,相关法规并没有要求评审专家必须对投标人没有提供但已经具有的资料和内容进行审查。
对于第二个问题,A公司未提供有效的锅炉安装资格证书,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澄清范围,即A公司的投标文件不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还对“澄清”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从实践看,允许投标人澄清时应避免下列行为:一是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例如投标文件没有承诺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或者投标文件说明的是将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澄清解释的却是另一条件。二是改变或企图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具体来说,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变得有效,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提升竞争力,甚至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投标设备的型号和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三是澄清仅限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对于投标文件没有提供的安装资格证书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格证书,尽管投标人可能已经取得这些证书,但不属于可以澄清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只以投标文件为依据,不可寻求外部证据。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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