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08号:评审时改语音答辩为“闭卷考试”,行得通吗?
案例回放
某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采购中标结果公布后,由于对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事由如下:
招标文件规定“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答辩:由建设单位进行录音,以备存档”。招标文件第40页评标办法中其他评分因素(满分8分)规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应针对本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进行技术答辩。技术答辩科学、先进、严谨、充实得6~8分;技术答辩较科学、较先进、较严谨、较充实得4~6分;技术答辩一般科学、一般先进、一般严谨、一般充实得2~4分;无技术答辩得0分 ”。A公司认为,“其他评分因素”评标的依据就应该是技术负责人围绕具体实施过程现场的技术答辩是否科学、先进、严谨、充实。既然是答辩,还明确了要录音,那就应该是由评标专家组织的对技术负责人有问有答且现场录音的口述答辩方式。
开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先是通知技术负责人不用答辩了,随后又通知所有到场的技术负责人回到第二开标室参加只有招标公司在场的闭卷考试,开标现场出题并重新量化分项得分,题目中所涉及的项目人员配备、咨询报价的拨付等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围绕具体实施过程进行答辩无关,题目对应的分项得分比重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评分因素得分也不一致,整个开标现场的答辩程序及内容均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A公司认为,开标过程及评标过程严重违备了招标文件明确的开标程序及评标标准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开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采用现场出题,由各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以笔试方式进行技术答辨,现场征得了到场的所有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确认,随后各技术负责人实施了笔试答辩过程。答辩过程中,各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均未对答辩题目及分值提出任何异议。整个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原则,认为A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A公司的投诉。
问题引出
1. 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在开标现场重新制定评标标准?
2. 评标委员会如果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是有道理的,而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是采购需求和采购意图的直观反映,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标尺。评标委员会应遵守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科学公平地对待投标人。这是保证评标程序和评标结果公正的前提。
评标委员会将现场语音答辩改为闭卷考试,就是对评标方法的改变,而对评标标准的改变则表现在:一、增加或减少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因素,如增加项目人员配备、咨询报价的拨付等内容的评标因素,减少具体实施过程是否科学、先进、严谨、充实的评标因素;二、调整评标因素的分值权重,如重新量化分项得分导致分值与满分8分的其他评分因素不一致。以上行为都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了评标的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当然,在实践中可能会遇见评标标准存在歧义或错误,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情况,但评标委员会不能采取现场修改评标标准的方法来纠正。如果歧义和错误情节轻微,不违法或不影响评标的,评标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如果歧义或者错误违法或者可能影响评标的,那就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者违法,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对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的项目,处理时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如果只是对评标标准的轻微改动,情节较轻且不影响采购结果,只需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采购结果仍有效力;二、如果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实质性改变了评标标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此时中标结果无效,应当由财政部门予以认定,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例中属于第二种情况,应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评标专家未按照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标导致影响中标结果的,则要承担“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摘录)
五、加强评审活动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六、加强监督检查
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摘录)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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